刑法  妨害秘密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315-2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