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墮胎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91條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