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妨害風化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33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 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 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