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妨害性自主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