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偽造貨幣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99條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 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