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偽造貨幣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98條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 人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