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偽造貨幣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95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