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公共危險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94條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 ,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