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公共危險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91-1條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 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 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