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公共危險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90條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