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公共危險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89-2條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 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 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 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