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公共危險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87-3條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