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公共危險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86條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 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