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公共危險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85-2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