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公共危險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85-1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 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