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公共危險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83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