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公共危險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82條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 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