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公共危險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81條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