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公共危險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80條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