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脫逃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63條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