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脫逃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63條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