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刑事責任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5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