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妨害投票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43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