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妨害公務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