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妨害公務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36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 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