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刑事責任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