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外患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11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