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外患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08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