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外患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03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 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