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7條
公證人對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 切關係之人者,經以風險為基礎,並依第四條第二項評估為高風險者,應 詢明辦理特定交易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