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3條
公證人於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列交易(以下簡稱特定交易)之 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確認請求人身分及加強審查 請求人身分程序,並依第九條規定保存確認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辦理事 務有第十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依第十一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