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 101 年 05 月 08 日)
第4條
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依強制執 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