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 101 年 05 月 08 日)
第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 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 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應補徵裁 判費,或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