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 106 年 11 月 06 日)
第8條
案件進行中,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更易時,應於遲延案件月報表備考 欄內,註明原承辦法官或原司法事務官之姓名,並記載其接辦日期;承辦 書記官欄,應記載現承辦書記官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