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 106 年 11 月 06 日)
第5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 書記處會同有關單位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 送交承辦人員,促其注意:

一、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繼承、剩 餘財產分配之家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六個月;經第三 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四個月。

二、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七個月;繼承、 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

三、家事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四個月;繼承、剩餘財產分配 之家事小額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十個月。

四、家事非訟事件,逾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屆至前二個月。

五、家事調解事件,逾三個月;有合併或續行調解之情形者,逾六個月。

六、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三個月;民事暫時保護令及其抗告 事件,逾一個月;民事緊急保護令之抗告事件,逾一個月。

七、少年或兒童調查、保護、重新審理、抗告及執行事件,逾六個月。

八、家事訴訟、家事簡易程序、家事小額訴訟程序及少年刑事程序之第二 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六個月;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少年刑事通常 程序第二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十個月。

九、家事非訟抗告事件,逾八個月。

十、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逾四個月。但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案件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