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件為婚姻非訟事件:
一、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
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零二條夫妻同居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零二條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二條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給付扶養費事件。
七、民法第一千零十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事件,包含已屆期而未支付或給付之費用。
請求履行夫妻同居事件,聲請人應於聲請狀載明應為同居之處所。
夫妻就住所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曉諭合併聲請或反聲請指定住
所。
聲請人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時,就數項費用之請求,除
得聲明給付之總額或最低額外,宜表明各項費用之金額;聲明有不明瞭或
不完足者,法院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關係人所
為之約定內容等一切情況,定給付之方法。
本法第九十九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
,法院應曉諭其得合併請求裁判,並徵詢應適用程序之意見。
前條合併裁判事件之程序,準用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