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親屬會議事件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147條
民法第一千零二十條前段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 協議者,由親屬會議定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由有召集權之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當事人逕向法院聲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148條
前條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法院得命為下列之扶養方法:

一、命為同居一處而受扶養。

二、定期給付。

三、分期給付。

四、撥給一定財產由受扶養權利人自行收益。

五、其他適當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