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輔助宣告事件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145條
法院為輔助宣告,無庸併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輔助宣告之裁定不因抗告而停止效力。

法院應於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變更輔助宣告及廢棄輔助監護宣告之 裁定生效後,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第146條
輔助宣告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準用前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