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總則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9條
本細則所列之家事事件,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劃分由少年及家 事法院處理。於同一地方法院,分配由家事法庭處理。

本法第三條第五項所定戊類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或扶養費家事事 件,有依當事人之協議而為一定財產上之請求者,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