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總則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7條
經法院受理之事件,家事庭與民事庭就事務分配有爭議者,應由院長徵詢 家事庭庭長及民事庭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法官因前項事務分配所受理之事件,應本於確信,依事件之性質,適用該 事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為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