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總則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6條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應即按事件之類型,分案處理。

當事人相同者,得由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 ,決定次年度配分同一法官審理之事務分配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