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總則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37條
家事調查官於所定調查事項範圍內,應實地訪視,並就事件當事人、關係 人之身心狀況、家庭關係、生活、經濟狀況、經歷、居住環境、親職及監 護能力、有無犯罪紀錄、有無涉及性侵害或兒少保護通報事件、資源網絡 等事項為必要之調查。

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前,應先由程序監理人或相關之社會福利機關、團體取 得資料,以避免使當事人或關係人重複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