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總則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33條
家事調查官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 料、履行勸告,並提出調查報告、出庭陳述意見,或協調連繫社會主管機 關、社會福利機關或其他必要之協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