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總則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28條
法院依事件進行之程度,認為有和諧處理之望者,得許可程序監理人與受 監理人之特定家屬會談,分析事件進行之利害關係及可能影響,並參與調 解程序之進行。

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具體指明會談之重點與範圍,並向當事人或關係人 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