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總則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2條
家事事件之處理,應依保護家庭為社會自然基本團體單位之精神,確保所 有兒童及少年獲得平等充足之養護教育、保障男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消 滅後權利責任平等、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 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