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保護安置事件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162條
前二條之聲請或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 請以裁定先為保護嚴重病人本人生命、身體、健康之一定緊急處置。

對於前項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