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保護安置事件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159條
嚴重病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適用本法第十一條 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 員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