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保護安置事件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157條
下列事件為停止保護安置事件:
一、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三、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緊急處置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應由法院裁定之停止安置、住院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