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保護安置事件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157條
下列事件為停止保護安置事件:

一、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三、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緊急處置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應由法院裁定之停止安置、住院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