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保護安置事件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156-2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聲請事件,法院應於相關事 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為裁定。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聲請事 件,法院認有繼續或延長安置之必要時,宜於原裁定安置之期限屆至前, 為繼續安置或延長安置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