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保護安置事件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156-1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聲請事件,法院應儘速裁定 ;經裁定繼續安置者,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前項安置期間,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害人、 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安置,並將被害人交由 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及教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聲請 事件,應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聲請人。

法院對停止安置之聲請,應儘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