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保護安置事件 ( 106 年 05 月 23 日)
第153條
被安置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適用本法第十一條 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 員陪同。

訊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被害人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前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 、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但得 陪同之人為前開條例所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在此限。

訊問兒童或少年時,應注意其人身安全,並提供確保其安全之環境與措施 ,必要時應採適當隔離方式為之,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